民事主體
法律常識考點:民事主體
1.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狀態(tài)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公民,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定義: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前提。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取決于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況。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18歲且精神正常;≥16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10歲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10歲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3)監(jiān)護制度:
監(jiān)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等方面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種對他們的行為和權益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jiān)護人一般都是被監(jiān)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監(jiān)護人的設置,有兩種方式:一是法定監(jiān)護;而是指定監(jiān)護。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親屬 |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 |
無法定監(jiān)護人的,由基層組織、民政部門或有關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 |
2.法人:
定義: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經(jīng)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范圍上一致,且時間上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滅)。
【民事主體同步練習題】公民小朱年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可以視為(B)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D.有部分行為能力人
【解析】本題考查法律常識。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成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小朱年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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