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正案
考點名稱:民事訴訟法修正案
民事訴訟法修訂: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屆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前 | 修訂后 | |
增加誠實信用原則 |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
擴大協(xié)議管轄的范圍 |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再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
限制管轄權的轉移 |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增加針對訴訟代理人關系的申請回避 |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
新增公益訴訟制度 | 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電子數(shù)據(jù)納入證據(jù)類型 | 證據(jù)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 證據(jù)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shù)據(jù);(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
新增專家證人制度 |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yè)問題提出意見 | |
新增小額訴訟制度 |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157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 |
法律公開擴大化 | 公眾可以查閱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內(nèi)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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