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法律常識考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 | - | 修訂前 | 修訂后 |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 舉證責任 | 無 |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
明確規(guī)定 | 無 | 加入“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 |
非法證據排除 | “非法證據”的范圍 | 言詞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 | 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一律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應排除 |
發(fā)動 | 無 | 檢察院:調查核實;法院: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 |
舉證責任 | 無 | 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 |
證人出庭的保障 | 出庭義務 | 無 | 經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特殊保護 | 無 |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等,因作證本人或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出庭作證可以采取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住宅的專門性保護等措施 | |
物質保障 | 無 | 履行作證義務支出的費用給予補助;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克扣工資等福利待遇 | |
對辯護權的保障 | 辯護時間提前 |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 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
法律援助適用范圍 | 可以:因經濟困難未能委托辯護人;應當:可能被判處死刑;盲、聾、啞或未成年人 | 應當適用法律援助的范圍增加“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 | |
法律援助發(fā)起方式 | 法院指定 | 增加“經濟困難未能委托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 |
法律援助義務機關 | 法院 | 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申請) | |
律師執(zhí)業(yè)的保障 | 會見權時間 | 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 | 偵查階段即可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在偵查期間會見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其他案件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超過48小時;會見不被監(jiān)聽 |
豁免權 | 無 | 對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通報 | |
“律師偽證罪”的限制 | 無 | 律師協(xié)助作偽證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律師協(xi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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